黄岩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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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岩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黄岩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二О一九年十二月 目 录1 总则 21.1 编制目的 21.2 编制依据 21.3 适用范围 21.4 工作原则 21.5 分级标准 21.5.1 特别重大(Ⅰ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21.5.2 重大(II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21.5.3 较大(Ⅲ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21.5.4 一般(Ⅳ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21.6 应急管理体系 21.7 预案衔接 2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2.1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构成 22.2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22.2.1 应急领导小组 22.2.2 应急小组办公室 22.2.3 现场应急工作组 22.2.4 应急专家组 22.3 各相关部门职责 23 应急响应 23.1 预警 23.1.1 预警分级 23.1.2 预警启动条件 23.1.3 预警级别 23.1.4 预警发布和预警级别调整 23.1.5 预警行动 23.1.6 预警措施 23.1.7 预警解除 23.2 信息报告与通报 23.2.1 信息报告程序 23.2.2 信息通报程序 23.2.3 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23.2.4 事态研判 23.2.5 应急监测 23.2.6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23.2.7 应急处置 23.2.8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23.2.9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23.2.10 响应终止 24 后期工作 24.1 后期防控 24.2 事件调查 24.3 损害评估 24.4 善后处置 25 应急保障 25.1 政策保障 25.2 人力保障 25.3 资金保障 25.4 物资、装备保障 25.5 技术保障 25.6 医疗保障 25.7 通信保障 25.8 应急监测保障 26 附则 26.1 名词术语 26.2 预案解释权属 26.3 预案演练和修订 26.4 预案实施日期 2附件:1.黄岩区合格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情况 22.饮用水源附图 23.应急组织机构成员及联系电话 24.应急办公室应备有资料 25.应急设施与物资配备要求 26.信息通报程序 27.饮用水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流程 28.主要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2类型:1.油罐车泄漏或翻车事故 22.农药等有毒有害性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23.水体藻类暴发污染水源事故 24.库区水质异常超标事故 25.人群动物疫病流行污染水源事故 2IV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全面提高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理对饮用水源构成威胁或造成污染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水源地水质影响,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和高效到位的应急指挥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近几年黄岩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环境动态及最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根据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1号公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编制《黄岩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6)《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8)《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9)《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2 号);(10)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2〕50号);(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1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 号); (13)《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6 号); (1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15)《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2018年);(16)《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17)《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8)《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19)《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修订);(20)《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21)《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试行)》(2015年);(22)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浙环办函〔2011〕384号);(2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2〕15号);(2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饮用水水源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1〕326号);(2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发〔2005〕12号);(26)《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政办发〔2016〕117号);(27)《浙江省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环办函〔2007〕273号);(28)《台州市饮用水水源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台政办发〔2012〕15号);(29)《台州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2011年);(30)《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台政办发〔2016〕19号);(31)《台州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台环保〔2017〕32号);(32)《台州环境保护局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台环保〔2017〕30号);(33)《黄岩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黄政办发〔2017〕55号);(34)《黄岩区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黄环〔2017〕41号);(35)《黄岩区环境保护局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黄环〔2017〕106号);(36)《黄岩区长潭水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黄政办发〔2017〕54号)。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黄岩区范围内饮用水源地因固定源、非点源、水华灾害及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具体包括:(1)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剧毒、有毒、有害性化学物品(如氰化物、砷、汞、六价铬、亚硝酸盐、农药、氨氮、石油类、磷等)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工业生产企业因突发事件对饮用水水源地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化学性污染2)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如人畜粪便)等通过饮用水源使居民可能或已经出现腹泻、伤寒、霍乱、甲型肝炎等肠道传染病暴发流行的生物性污染3)水华灾害事件:封闭型或半封闭型的水域(湖泊、水库)在营养条件、水动力条件、光热条件等适宜情况下,浮游藻类大量繁殖并聚集,使得水体色度发生变化、水体溶氧降低、藻类厌氧分解产生异味或毒性物质,导致水华灾害的事件4)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在公路或水路运输过程中,由于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油品、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人为破坏或过失使有毒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地造成的污染,如倾倒、随意处置危险固体废物以及交通事故等突发性事故对牛头山水库造成的污染。
5)其他事件情景: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需要说明的是:超标准洪水、干旱、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和工程隐患、战争或恐怖袭击等因素导致的饮用水水源地重大安全事件引发的水库突发环境事件应另行制定相关专业预案1.4 工作原则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将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防范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供水安全2)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县(市、区)之间的沟通协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事件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采取准确、有效的应对措施充分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3)分工负责、快速高效在实施应急处置中,第一时间发挥事故单位及事故所在地的应急处置力量作用,尽最大努力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同时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能,迅速赶赴现场,在保障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分工负责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快速高效地实施事故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损害。
4)平战结合,科学处置积极做好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和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1.5 分级标准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浙江省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结合黄岩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将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I级)、重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II级)、较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III级)和一般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IV级)四个等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划分标准如下:1.5.1 特别重大(Ⅰ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特别重大(Ⅰ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水源地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需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1.5.2 重大(II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重大(II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水源地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需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5.3 较大(Ⅲ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较大(Ⅲ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水源地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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